教育部 「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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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」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以臺教師(一)字第1090081894B號令修正發布。
一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二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本部江佳穎(電話:02-77366221)。